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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6271964********,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 号**栋**单元** 室。2000年7月1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2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9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19日至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白某某虚构民族资产解冻,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9万元挥霍。

被告人白某某创建了非法组织“中国红梅集团博智大爱平台”,虚构民族资产解冻的事实,向社会宣传成为会员可以获得积分,吸收会员,许诺待“红梅集团”挂牌成立、民族资产解冻后可以获得资金回报。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以“红梅集团”需要运转资金为名,骗取了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66660元、被害人李某某的人民币105000元、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36000元挥霍。

2019年9月21日,民警抓获被告人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被害人张某某、彭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转账记录、借条、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证明;5、证人王某某、燕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等证言;6、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案件协查复函、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诈骗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白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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