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9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徐某甲、颜某某、徐某乙(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商量进行“杀猪盘”诈骗,徐某乙招来被告人白某某等人参与诈骗。被告人白某某负责寻找目标并聊天,引诱被害人到博彩网站投注。2019年4月15日至25日,该诈骗团伙引诱被害人李某某到博彩网站投注,然后通过操纵博彩网站后台数据诈骗李某某5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5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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