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乡**园**村**渠**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路**栋**室。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白某某无能力办理学生入学的情况下,向他人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学生入学从中获利。2017年4月,被害人杨某甲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白某某,欲为其孩子办理西安体育学院上学事宜。被告人白某某承诺可以办理,并收取了被害人杨某甲13万元的费用。后被告人白某某未办成学生上学的事,给被害人杨某甲退还了8万元,将未退还的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2017年6月,被害人杨某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白某某,欲为其孩子办理西安高新第三小学或西安市未央区实验一小上学事宜。被告人白某某承诺可以办理,并收取了被害人杨某乙10万元的费用。后被告人白某某未办成学生上学的事,给被害人杨某乙退还了2万元,将未退还的8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3、2017年6月,被害人马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白某某,欲为其孩子办理西安高新第一中学初中校区上学事宜。被告人白某某承诺可以办理,并收取了被害人马某某4.5万元的费用。后被告人白某某未办成学生上学的事,将4.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虚构有能力给他人办理上学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且已将赃款全部归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宏安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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