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乡**村**屯**号。2013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荔波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岑某某通过抖音认识白某某,并发展成情人关系,白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并多次向岑某某借钱。2020年8月份,白某某称与岑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岑某某表示不要生孩子,要求白某某打胎,白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至8月28日以做打胎手术大出血切除子宫需要治疗费用为由诈骗岑某某钱款36500元。2020年8月31日被荔波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