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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乡**村**道**号,捕前住原籍,无业。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荆河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山东省滕州市看守所至29日;同年12月11日,经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白某某中标华北汽车小镇两栋楼的门窗工程。8月份左右,白某某因欠下赌债着急用钱,便以合伙干工程为由让李某某投资入股。后,白某某出具假的购买工程用料收据以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并以需要再次购买工程用料为由,向李某某索要14万元。同年9月12日,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东营铝材市场金鹏铝材店内,李某某经人用白某某借来的POSS机刷卡共计14万元,后白某某向其出具伪造的购买收据。同年10月10日,白某某又以工程需要加工费为由,骗取李某某69700元。上述被骗钱款共计209700元。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白某某以合作干宁晋德胜园小区门窗工程为由,分两次骗取郑某某钱款共计43570元。

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白某某得知被害人孟某某欲出售车牌号为冀A*****黑色速腾轿车,便谎称其想购买该车。29日下午,白某某与孟某某相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电子城北门见面,后白某某便以办理汽车过户手续为由,将孟某某的速腾轿车开走,并将相关车辆手续带走。次日,在新华区西三庄街外婆人家饭店门口,白某某以48800元的价格将上述车辆卖给收车人并失去联系。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石价刑认[2019]716号鉴定书鉴定:被骗的大众速腾轿车认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9288元。上述被骗车辆已被依法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静香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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