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0年4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6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村,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白某某在明知其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不能再次享受的情况下,白某某利用其哥哥白某甲的名义再次申请危房改造,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25000元。被告人白某某于2020年9月3日主动将骗取的危房改造资金退缴阜平县住建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彦明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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