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1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白某某通过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谎称为郑州**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害人贾某某在2020年3月22号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白某某联系,被告人白某某承诺一个月内能收到货,贾某某信以为真双方商议以58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前置秸秆回收机,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往白某某支付宝账号1564881****连续转账5800元,白某某收到钱后不发货也不退钱,采取各种理由推脱,并不再接贾某某电话也不回其微信。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2、被告人白某某通过微信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是出售农牧机械的厂家。2020年3月初,被害人王某某看见广告后,通过微信与其联系,双方商议以48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自吸式饲料机,被害人通过微信将货款发给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收到钱以后,采取欺骗的理由向王某某推脱,拒不发货和退款,并将王某某微信拉黑。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的家属代为其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发布虚假信息,以帮忙购买前置秸秆回收机、自吸式饲料机为由,骗取2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10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莉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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