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5712,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吉林省镇赉县***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白某某及值班律师张晓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被告人白某某以“柳某某”的名义,谎称自己是出租车车主,将自己承包的车辆转包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抵押金,其中骗取王某甲人民币7,000.00元、王某乙6,000.00元、王某丙10,000.00元、李某某6,600.00,元,总计2,9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包车协议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王某戊、车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960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果赔偿可以从轻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楠楠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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