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3********,蒙古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末至2019年初,被告人白某某以封建迷信“算命”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人民币共计40900元。案发后,白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以给曾某甲孙女算命为由,骗取曾某甲人民币1800元。
2018年年末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以给曾某甲算命为由,骗取曾某甲人民币7200元。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以给曾某甲算命为由,骗取曾某甲人民币7200元。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以给曾某甲妹妹曾某乙算命为由,骗取曾某甲人民币10700元。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以给曾某甲外甥女徐某某算命为由,骗取曾某甲人民币12000元。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以给曾某乙请“保家仙”为由,骗取曾某乙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徐某某、张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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