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29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南指挥镇**村*组**号**号,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洛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初,被告人白某某因在某二手车交易平台看到一辆大众POOL想购买,自己没有能力购买,便产生了利用疫情期间出售口罩为由实施诈骗的想法。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白某某以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000元。
2、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以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26600元。
3、2020年2月初,被告人白某某以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8452元。
4、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白某某以出售一次性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房某某人民币60000元。
5、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白某某以出售一次性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10800元。
6、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以出售一次性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400元。
被告人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6252元,案发后,涉案赃款被侦查机关全部追回,并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银行卡二张、黑色直板苹果手机一部。
二、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户籍证明;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抓获经过;
5人身检查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7支付宝交易明细;
8扣押、发还清单;
9、取款回单、银行交易明细等。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杨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四、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五、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及辩解。
6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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