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0********,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虚构自己患有结肠癌并有癌变可能在北京看病及其名下有房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等事实向张某某借钱,骗取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5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81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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