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667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号。2010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0月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6年2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开始。被告人白某某对被害人夏某某虚构其有关系办理低息贷款及澳门车牌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夏某某财物。2016年8月6日,被告人白某某骗取夏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6年8月10日再以购买澳门车名义骗得被害人夏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1万元,2016年1月28日又以买车需打点关系名义诈骗夏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3万元。
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白某某对被害人封某某虚构其有关系办理低息贷款及购买海关罚没车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封某某财物。其中,被告人白某某2015年9月以其妹妹结婚为名诈骗封某某黄金龙凤镯一对,2015年9月28日左右以装修房子为名诈骗封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015年10月中旬,以活动需要为名诈骗封某某LV围巾一条、PRADA牌子背包一个及救心丹等药物,2015年11月以购买海关罚没车为名骗得封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转账人民币2万元及黄金手镯一个, 2016年1月22日,以活动费名义诈骗封某某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银行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夏某某、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思颖
2017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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