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镇**路**幢**单元**层**号。2019年12月30日因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白某某向许某某等人谎称,每人交2万元的认购费就可以在建水县西庄镇美好家园项目认购房子,许某某为认购房子向白某某支付4.5万元的认购费。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白某某以要抽签认购房子的位置为由,收取了许某某的8万元。
2019年01月04日14时22分许,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到建水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刑事控告状、银行流水复印件、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建房村民报名及退款名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1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灿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于执行刑罚期间。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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