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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26********571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乡,住繁峙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白某某用昵称为“风雨人生”的微信号,加受害人李某某微信,李某某误以为该微信号为其女友张某某,同意加为好友并与其聊天。聊天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发现李某某对该微信是张某某深信不疑,便以张某某的身份与李某某聊天,并取得受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白某某以张某某生病住院为由,分别在9、10月份分六笔骗取受害人李某某5700元。被告人白某某被繁峙县公安局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非法获利5700元,李某某对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海跃

检察官助理:王静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05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6.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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