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18〕50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21日、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公安民警在广西上林县巷贤镇抓获正在实施网络诈骗的被告人白某某,现场查获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现查明以下事实:
1、2018年3月9日,被告人白某某冒充被害人王某某的公司领导王某甲,以不方便用自己名义给朋友转款为由,谎称先将钱款转给王某某,再由王某某帮忙将钱款转给其朋友。王某某信以为真,通过自己的招商银行账户将人民币55000元转至卡号62170001100******(户名李某某)的账户上。
2、2017年底,为实施网络诈骗,被告人白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下载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经调取白某某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的电子数据,发现包含有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7938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张某某的笔录;
3.被害人陈述:询问被害人王某某的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的辩解:讯问被告人白某某的笔录;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民诚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 案卷(侦查卷)壹册(含光碟贰张),随文移送;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