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4号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告人白某某注册**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牟利,由其本人作为实际出资人、报税人。之后,被告人白某某与翁某某(已判刑)合作,由翁某某具体负责利用该公司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卖,并约定利润分成。2018年1月份,为能够向税务机关申领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售,翁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刘姓男子(另案处理)向平和县**有限公司购买了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740991元,税款人民币252964.49元,并将上述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白某某及同案人林某某、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白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家敬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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