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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88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A电子有限公司销售员,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号,暂住深圳市龙华新区**花园**房。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33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86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7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深圳**B电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岗位的职务便利,以“深圳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作为虚构的客户,伪造了虚假订单合同侵占**B公司价值共人民币3192412.9元的电子元器件。被告人白某某将骗取得来的电子元件以低于市场价约15%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等人,后将货款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另查明,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深圳市**A电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岗位的职务便利,以“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虚构的客户,伪造了虚假订单合同侵占**A电子公司价值约人民币587653元的电子元器件,后被告人白某某将骗取得来的电子元器件以低于市场价约15%的价格出售给胡某某等人,后将部分货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赌债。

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白某某在被辞退后陆续向深圳**B电子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共计人民币30万元。2018年4月,被告人白某某托人向**A电子公司张某某转账货款人民币5万元。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劳动合同、涉案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出货单、送货单,收据、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转账记录、出库单、欠款明细、还款记录明细、被害单位营业执照、委托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时某某、刘某某、章某某、何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深圳市**B电子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蔡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单位深圳市**A电子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白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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