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982********,本科文化,汉族,无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楼**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份至2017年3月份,柳某某、王某某(均已判)、被告人白某某三人作为山东省济南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宁城县销售团队“**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负责人,先后在宁城县万客隆宾馆及海达广场12楼设立办事处,以**公司网址为www.yw679.com后台为平台,以购买**公司系列保健品成为会员可获高额返利及奖励为诱饵,让参加者不断发展会员,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骗取财物。其主要方式为缴纳21500元(后期变更为16500元、15500元)后就可成为该系统会员,系统发给会员等价的**保健品,设立见点奖、碰对奖、层级奖、管理奖、推荐奖等奖励,并在四个月内返给会员20000元。为鼓励会员更多发展下线,该系统宣传发展下线有1000、2000、3000元(按时间段不同有所变动)的直推奖。同时创立“星级会员制度”,即上线会员如果名下直推会员满五人,就自动成为一星会员,直推的五名会员下线再满五人该上线会员自动成为二星会员,以此类推。成为一星会员后,在前四个月返还20000元、享受直推奖的同时,第五个月可以领取24000元奖励,第六个月可以领取48000元,第七个月可以领取96000元,第八个月可以领取20万元,第九至十二个月,每个月可以领取40万元。在运行过程中,还推出了“叠加计划”,即让老会员继续缴纳6000元,可以在原来四个月返还20000元的基础上,分四个月再返还20000元奖励。并将业务扩展到其他省份,在省外设立办事处20余家。至案发时,该系统共发展会员1900余人,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69893556元。在该传销组织中,白某某主要负责给会员讲课和联系省外办事处等业务。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白某某自动向宁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司登记申请书、市场运营战略框架协议、常口信息等;
2.证人朱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白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茹
助理检察员:孙思航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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