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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73********,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6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9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号。

被告人白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7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号。

被告人普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7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号。

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白某甲、白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普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牛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白某甲、白某乙、普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3月,石屏县牛街镇老旭甸村委会福康村福康希望小学停办以后,该校被用作村集体公房。白某某、李某某、白某乙等村民认为福康小学的地属于自家的承包地,时常关锁学校,到校内搭建房屋等非法占地。为此,牛街镇政府时任领导、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均出面予以制止。2019年7月5日,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白某甲、白某乙、普某某为私占福康村小学土地,再次进入校内,使用炮杆、锤子、十字镐将福康村小学的操场凿出33个坑,栽种芒果树。经石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石屏县牛街镇老旭甸村委会福康希望小学操场被损坏价值为人民币3360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白某某报案后与李某某、白某甲等人在现场等待民警,民警到现场对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白某甲进行口头传唤。同月8日,被告人普某某、白某乙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石屏县牛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来访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李改发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白某甲、白某乙、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白某甲、白某乙、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白某甲、白某乙、普某某共同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360元,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报案,被告人李某某、白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候,被告人普某某、白某乙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锦

检察官助理:罗琪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白某乙、白某甲、普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白某某1388739****、白某甲1512614****、李某某1821432****、白某乙1821364****、普某某1582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锤子一个,炮秆一个,十字镐一个。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6.散件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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