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6〕35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确山县**乡**村**组。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捕,于2016年9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6日23点30分左右,黄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君二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确山县**化肥厂门口东29.5M处时,与相向孙某某驾驶的无牌四轮机动车在道路南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孙某某和无牌四轮机动车乘坐人庄某某、杨某某受伤,后孙某某和庄某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弃车逃逸,并让被告人白某某赶到现场顶包。被告人白某某到达现场后,向出警民警称其是豫******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证明;
2、现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6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