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盗窃罪)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白某某伙同闫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到烟酒门市盗窃香烟等物品,白某某驾驶车辆拉闫某某到踩好点的门市,闫某某用铁棍、压剪破坏门市卷闸或防盗门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之后将所盗香烟出售。

1、2019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闫某某驾驶晋JG066银灰色奇瑞Q6汽车到文水县体委东北门的恒泰烟店,盗窃店内电脑主机一台和香烟若干。

2、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闫某某驾驶晋JG066银灰色奇瑞Q6汽车到交城县新世界商贸店,盗窃店内香烟若干。

3、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闫某某驾驶晋A****7黑色吉利轿车到交城县东环路红宇超市实施盗窃,撬门进入店内,未窃得财物。

4、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白某某与闫某某驾驶晋A****7黑色吉利轿车到交城县**厂小区门口的李二小汾酒**酒店实施盗窃,盗窃一台电脑主机和香烟若干。案发后从白某某处追回香烟22条,经鉴定,价值206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香烟、压剪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李某甲、张继明、李某乙、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白某某、同案犯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闫某某对被盗现场的指认笔录、白某某辨认笔录等;7、鉴定意见:交城县价格**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闫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白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爱萍

书记员:  王俊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