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65********,甘肃省金塔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住金塔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23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10月8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下旬至9月4日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利用中午或晚上同村居民休息的时机,先后8次盗窃同组居民石某某、胡某某玉米地里的玉米棒子。其中8月下旬的两天、9月3日、9月4日先后盗窃石某某家玉米4次;8月下旬至9月初,连续4天先后盗窃胡某某家玉米4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从白某某家中查获玉米棒子1186个。经鉴定,被盗窃玉米的价格合计为49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白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认定价格499.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物品已被扣押,但其因犯盗窃罪2次被判处刑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晓宏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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