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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号房。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白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 月14 日4 时53 分许,被告人白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小区** 幢北道路上,逐辆车进行拉车门试探,后将被害人顾某某的白色苏N1**** 荣威轿车车门拉开进入驾驶室内,窃得被害人放于轿车扶手箱内的人民币现金5900 元。

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回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

2.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东山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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