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住址均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号门对面路口,盗走被害人戴某某一辆未锁好电门的银兰色“小刀”牌摩神电动车。同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戴某某。经鉴定,“小刀”牌摩神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
2020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白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小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材料;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燕
检察官助理范剑萍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1508****、18059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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