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95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州市国畅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会计,暂住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巷**号**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乡**组**号)。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广州市**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办公室(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号**铺),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网银U盾从公司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0180231092********,开户名:英德市**茶业有限公司石灰铺分公司)分两次共转账人民币200000元到其本人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6062********,开户名:白某某)。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白某某再次以同样手法先后七次共盗窃公司账户上的人民币700000元。其中转账人民币200000元到其本人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00元到其投注赌博平台提供的账户。被告人白某某将转账到其本人账户的人民币400000元中的人民币392888元转入赌博平台账户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白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网银U盾照片、银行交易记录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公司营业执照及财务管理制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青华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依法冻结的涉案银行账户存款(详见协助冻结通知书回执等资料),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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