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8********,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6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20年3月1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4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窜至墨江县**镇**村**组刘某某家,进入三楼刘某某和龚某某的卧室,盗窃了刘某某放在床头旁包里面的1000元人民币和龚某某放在床头一侧包里面的200余元人民币。
2.2020年8月23日0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窜至墨江县**镇**组胡某某家,进入三楼张某某的卧室,正欲实施盗窃时被张某某发现。胡某某、张某某正询问被告人白某某时,被告人白某某跳楼逃离胡某某家。后被闻讯赶来的本组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荣
2021年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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