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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一,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3月11日)。被告人白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白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小区盗窃三名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428.56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6日、24日,被告人白某某在***号楼***房间内,通过密码支付的方式,分两笔窃取被害人罗某某(男,18岁)支付宝、微信账户内钱款共计人民****.59元。

二、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白某某在***号楼***房间内,通过密码支付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斯某某(男,52岁)微信账户内钱款人民****.11元。

三、2019年12月7日、8日、9日,被告人白某某在***号楼***房间内,通过密码支付的方式,分五笔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男,21岁)支付宝内钱款共计人民币6796.86元。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丁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 璨
代理检察员: 侯思倩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李一,联系方式:131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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