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77********,彝族,云南省红河县人,文盲,农民,住红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到蒙某市**路**号****店内,将被害人梁某某放在店内餐桌上的一部紫色OPPOK3手机和一部蓝色VIVOX9手机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OPPOK3手机价值人民币1550元。
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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