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89********,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乡**村委**组,捕前住:安宁市**街**号房间。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白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9年3月与前妻丁某某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2020年1月23日凌晨1时30分左右,白某某通过攀爬丁某某家后墙的方式进入丁某某家中,趁丁某某熟睡之机将丁某某摆放在睡觉床头下的两枚戒指盗走,在安宁市**路百爵珠宝店内变卖,获取人民币933元现金。经鉴定,被盗两枚戒指价值43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叁卷,光碟四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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