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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3********,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家属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2日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9日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1年12月4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8月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溜门进入位于乌兰浩特市**市场院内的被害人韩某某家中,趁其睡觉之际,盗窃一部黑色vivo 牌Y79型号手机和一盒未开封的黄山牌红方印香烟。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0元。

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韩某某。

2.2019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乌兰浩特市**小区内发现被害人吕某某停放的白色本田越野车的副驾驶座上有一个黑色手包,拉门进入该车中翻动包内物品,因被车主发现并报警,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害人陈述:韩某某、吕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白某某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乌兰浩特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惠子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7482****

2.案卷材料二册,散页2页,光盘3张(讯问2、电子卷1)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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