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044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11994********,藏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四川省白玉县**乡**村,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号**栋**楼**。2020年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利用与被害人张某某共同居住之机,窃得张某某的苹果iPad Pro 256G(10.5英寸)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463元。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白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涉案平板电脑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白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盗窃其平板电脑的事实。

3.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白某某处扣押涉案平板电脑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4. 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平板电脑的价值。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白某某的到案情况。

6. 相关人口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燕

检察官助理:刘轶卿

2020年5月8日

附:

1. 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联系电话:1532226****。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