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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村**号,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9日4时左右,被告人白某某窜至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号车库***佛具店内,盗窃被害人历某某的一尊16寸菩萨、一尊16寸弥勒佛、两个带盖的杯子、一个莲花灯和小盅。

2、2018年11月20日4时左右,被告人白某某窜至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号车库***佛具店内,盗窃被害人历某某的一尊19寸财神。

3、2018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窜至青岛开发区**小区**号楼**号车库,盗窃被害人邓某某放于床头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被盗手机价值7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白某某盗窃三次共计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三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菡菡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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