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2255,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新开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辽****白色海马轿车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西大街**号“福利彩票”站,将彩票站后窗的防盗栏掰弯后进入彩票站内,将福利彩票站机器桌的抽屉里人民币100元的零钱,七条不同种类的香烟,柜台内价值人民币400元的刮刮乐盗走。经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70元。
2020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辽****海马轿车到营口市西市区新兴大街**小区北门的中国体育彩票站后,从后窗钻进彩票站内,将收银台现金人民币1100元、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彩票刮刮乐,以及一台联想Y50-70笔记本电脑盗走。经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辽****海马轿车至东昌街**小区内,破坏中国福利彩票后窗后进入彩票站内,将收银台内的价值人民币4800元的彩票刮刮乐及彩票站西侧北屋抽屉的人民币6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史某某、朱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礼令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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