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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白光明,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行政村****号。被告人白光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盗窃于2009年12月1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6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白光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光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白光明在砀山县**镇**村**队侯某某家门口,发现侯某某家金鹏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家门口,钥匙放在车上,白光明趁人不备,将该三轮车骑走卖掉,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993元。

2020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白光明在**镇**村村民纪某某家门口,将纪某某挂在电动三轮车把上的画眉鸟偷走。

被告人白光明 2020年7月30日被扭送至砀山县公安局西南门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白光明被扭送到案,有犯罪前科,返还部分钱款;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白光明偷了纪某某一只画眉鸟。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证明自己家电动车被盗,是白光明偷的。被害人纪某某陈述自己被盗一只画眉鸟。被告人白光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侯某某家偷走一辆电动三轮车后被自己卖掉了,在**镇**庄偷了一只画眉鸟;

3.砀山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白光明盗窃的金彭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993元;

4.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证实盗窃案发现场位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光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光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光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訾晚芳

检察官助理 葛亚东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白光明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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