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白海山白某某,男,1990年11月25日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90112552111522231990********,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钢管厂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非人大非××代表,非政协非××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安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海山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白海山白某某在安仁县城关镇凤岗路199号605室安仁县**镇**路**号**室趁着李国军李某某睡觉时盗走李国军李某某的身份证和一台蓝色VIVO手机,并在该栋楼的地下车库盗走李国军李某某的新大洲本田红色女士摩托车,随后被告人白海山白某某骑行李国军李某某的新大洲本田红色女士摩托车至湖南省耒阳市蓝天摩托车市场,以李国军李某某的名义把偷来的摩托车以5500元钱卖给谢高飞谢某某,然后外逃。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8352元,被盗手机价值为2698元,共计1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被盗新大洲女式摩托车一部和蓝色VIVO手机一台。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卡、抓获经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
证人吕桂娥吕某某、唐修发唐某某、谢高飞谢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李国军李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白海山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价格认定结论书:安价认定(2020)22号。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盗窃现场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海山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海山白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生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海山白某某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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