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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镇**村**湾**号,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河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姬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认识后同居。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白某某在洛阳市瀍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趁被害人姬某某熟睡之际,登录姬某某手机支付宝盗刷被害人钱款共计2.35万元,所盗钱款用于购买网络彩票等。现赃款未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3.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及前科情况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延晓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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