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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号,群众,务工。于2016年9月29日因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8月23日因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怀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其银灰色奇瑞轿车(车牌号为GQ****)窜至怀安县**镇**村,其在村内一户人家门口停车睡觉等待实施盗窃时机。凌晨2时许,白某某见一户人家院门上锁,知道该户人家无人后,使用随车携带的撬棍将村民李某某家大门门锁撬开,进入院内实施盗窃,但其未在家中发现可盗窃财物,随后又窜至村民贺某某家院门外,以同样方法将门锁撬开,进入正房,翻找后没有找到财物,之后发现南房有六箱白酒。随后白某某将银灰色轿车开到贺某某家附近,再次进入贺某某家,将白酒搬到车中,驾车驶离**村。公安机关抓获白某某后,从其家中搜出被盗白酒,经鉴定,被盗六箱白酒价值28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贺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东红

检察官助理:闫  卿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怀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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