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3********,汉族, 中共党员,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张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张北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常某甲(已判决)、常某乙(已判决)、常某丙(已判决)等4人,驾车到崇礼县**镇**村附近,盗割联通通信电缆线1000米,四人将电缆外皮烧掉后,于次日凌晨将电缆线以每斤20元的价格卖到宣化县**乡**曹某某(已判决)的废品收购站,白某某分赃八、九百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012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952元。
2、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常某甲(已判决)、常某乙(已判决)、常某丙(已判决)等4人,驾车到崇礼县**镇**村与**村之间,盗割联通通信电缆线950米,四人将电缆外皮烧掉后,于次日凌晨将电缆线以每斤20元的价格卖到宣化县**乡**曹某某(已判决)的废品收购站,白某某分赃八、九百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1891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695元。
3、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常某甲(已判决)、常某乙(已判决)、常某丙(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5人,驾车到怀安县**乡**村边,盗割联通通信电缆线450米,将电缆外皮烧掉后,于次日凌晨将电缆铜线以每斤20元的价格卖到宣化县**乡**曹某某(已判决)的废品收购站,白某某分赃五、六百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554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600元。
4、、2013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常某甲(已判决)、常某乙(已判决)、常某丙(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5人,驾车到张北县**乡**,盗割联通通信电缆线950米,在把电缆运到村边准备装车时,被村民发现,五人乘一辆车逃跑,将两辆作案用的小型汽车和盗割的950米电缆线丢弃在现场。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9614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414元。2013年9月12日由张北县公安局退回被盗单位电缆950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军
检察员:张 亮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在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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