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1994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号**栋附**号**茶坊内,以虚假理由转移被害人张某某的注意力,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放在茶坊吧台小冰箱上的绿色手提袋及放在茶坊大厅桌子上的两条中华牌香烟盗走,手提袋内被盗现金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萍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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