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20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白某某在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部工作中发现该公司由他人保管和管理的铝基板边角料直接堆放在公司内仓库通道处,管理较松,便产生了盗窃公司铝基板边角料销赃用于缓解个人经济压力的想法。同年6月底左右的一天晚上20时许,白某某在下班时将自己的白色小汽车停放到公司堆放铝基板边角料的旁边,趁附近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罗某某所有的82公斤铝基板边角料搬运到小汽车尾箱,接着运载被盗物品从公司后门离开,然后去到南海区**镇**社会管理处**楼盘附近的**废品回收站销赃,获得赃款800元。同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白某某用同样的方式盗窃214公斤铝基板边角料销赃,获得赃款2100元。同年8月29日晚上20时许,白某某用同样的方式盗窃286公斤铝基板边角料销赃,获得赃款2800元。
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三次被盗的铝基板边角料共重582公斤,价值8773元。
案发后,白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给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8000元,罗某某收到款项后出具谅解书对白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铝基板边角料等物证;2.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检察官助理:曾旻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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