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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58********,汉族,小学文化,驻马店市**市场退休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家属院**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巷**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民警抓获,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5日08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与**巷交叉口北**米**店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在**店门口停放的一辆米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车钥匙没有拔,白某某遂将该电动车偷走并出售。经鉴定,被盗米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浩然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巷**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联系电话1583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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