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65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8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乘车窜至泌阳县**镇**村,翻墙撬窗进入薛某家,将薛某衣柜内150多元现金盗走。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报告;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品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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