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人,个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9时36分,被告人白某某在其家中,利用给邻居赵某某手机下载今日头条APP之机,秘密将赵某某微信账户的30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内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 被害人陈述;
3. 书证;
4.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住原籍;
2.本案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