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44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联系电话:1552184****。2014年7月7日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古交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20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30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日因白某某患病且在医院接受治疗,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于当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进入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大院小区地下车库内一洗车行(被害人王某甲经营),将洗车行门旁的柜子撬开后,盗窃王某甲的1200余元现金并逃离现场。现金已被被告人白某某全部挥霍。
2019年5月11日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再次进入王某甲经营的洗车行,盗窃柜子内的一把黑色福特越野车钥匙,后使用该车钥匙将被害人王某乙的晋A****M黑色福特越野车打开,将后备箱内一台黑色佳能牌600D数码单反相机及一个蓝色相机包、五盒白酒(全新带包装袋)盗取,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白某某在小店区许西村口将其中三盒白酒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一收废品的男子,剩余两盒已追回并扣押;该将相机以200元的价格卖至万柏林区义井十六中学附近一手机维修店,现已追回并扣押;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佳能牌相机价值733元人民币,被盗两瓶汾酒“百年1915荣耀”二十年白酒价值666元人民币,其余被盗白酒因真伪无法确定未能鉴定价值。
2019年8月25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小店区南中环街金色维也纳小区地下停车场使用万能钥匙盗窃被害人王某丙的一辆红色雅迪电动自行车,后将该电动车骑至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一个收废品的女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40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29日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白某某在小店区金色维也纳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李连奎捷豹电动车上的四组电瓶盗走,后将该电瓶卖至小店区大马村一废品回收站,获利300元。因规格、型号不明,未能鉴定被盗电瓶价值。
2019年9月10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白某某在太原市转型综改示范区源缘园小区使用万能钥匙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爱玛轻羽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骑至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路边,以20元的价格出售给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600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9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白某某进入小店区金色维也纳小区地下停车场使用万能钥匙准备打开一辆电动车时被该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保安随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599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艳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联系方式:1711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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