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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0********,彝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2010年8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4月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罗喜燕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建水县**镇**村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只羊盗走。经鉴定,该羊价值人民币2600元。被盗羊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建水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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