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清徐县**酒店洗澡后,将田某某放在柜子里的一部苹果11黑色手机盗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4785元,现已追归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案发现场照片、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情况;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刚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住清徐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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