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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34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85*********,汉族,小学文化,*现住陕西省礼泉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7年2月被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9日被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小李”(在逃)窜至本市碑林区**路军**院,由被告人白某某在院门口望风,“小李”在院内**号楼**单元处盗走被害人姚某某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评估价值2800元),交予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白某某骑被盗电动自行车逃至**路**院门口时,被害人带领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7.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8.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华萍

代理检察员:郝  鹏

2015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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