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周口市太康县**镇**村**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刘某某、郭某某、郭某甲(三人已另案处理)等人在杞县竹林乡许村岗村盗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许绩、许香墓。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盗掘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立恒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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