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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盗伐林木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61********,蒙古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苏木,现住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小区,科左后旗**所科员。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从2007年开始照看王某甲承包的甘旗卡镇304国道**处林地。白某某通过王某乙与包某某认识后把王某甲林地内的树木卖给了包某某(另案处理)。包某某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6月1日,在白某某照看的林地内实施采伐,并将采伐林木的3000元(第一次200元,第二次2800元)钱通过王某乙交给了白某某。采伐当中被人发现后案发。经林业技术鉴定,实际采伐林地总面积为10.6亩,采伐杨树总株数22株,折合立木蓄积6.7903立方米。

白某某于2018年7月4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报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登记保存清单、关于水利局北甘旗生产基地财产出售的协议书、补足协商、院子面积坐标图、鱼塘坐标图、林地面积坐标图、总面积坐标图、调取(接收)证据笔录、荒沙荒地承包(租赁)合同书、证明、受理报警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后林调规鉴字[2018]090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询问光盘五张,手机录音光盘二张,现场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已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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