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原籍。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8时30分,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粤M*****号小轿车上道路行驶,行至206国道城北镇扎下路段,白某某驾车往前方车辆右向超车时,撞上岔路口驶出的被害人钟某甲驾驶的粤M*****号小车(载乘王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王某乙),造成白某某、钟某甲、王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王某乙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7mg/100ml;
经梅州市交警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认定:白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甲承担次要责任,王某甲、钟某乙、钟某丙、王某乙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六份、机动车驾驶证(白某某逾期未换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浩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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